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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起到核心区分功能的部分。商标与字号通常一起出现在产品上,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字号权,只有规定企业名称权,但字号承载了企业的历史、商誉以及产品的质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和字号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商标注册在全国只有商标局负责,商标局如果发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而企业名称是由各个县级以上工商局注册登记,只要在该工商局管辖范围内没有相同的企业名称就给予注册。不同的行政区域可能会出现多个相同名称的企业。由于注册登记体制的不同,容易造成知名的商标被恶意的竞争对手登记为企业字号,或者知名的企业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现象。这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目的在于故意混淆商品的来源或借用他人商誉以赚取利润。
     在涉及商标权和字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行为。在这类案件中,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原告可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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