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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非显著性部分易造成误认的几种情形

浏览 2544 次 发布日期:[ 2020-7-22 ] 字号: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逐 年增加,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成为申请人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所在。笔者作为 一名商标审查员,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商标法》中误认条款在实质审查中的理解与适用,对申 请人有效避开申请误区,节约商标申请时间成本提 供一点帮助。 


一、法律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 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 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误认为理由驳回的情形在商标审查中适用范 围较广,适用情况较为繁杂。下面,笔者通过案例 与大家重点探讨一下因非显著部分易产生误认而被 驳回的几种常见情形。 

二、案例解析 


(一)与指定商品不同种类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案例一:第24374672号“ ” 商标,申请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 品的花或叶;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糖;食品用糖 蜜;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上。经审查,该商标申 请被驳回,其驳文表述为:该标识含“茶”,用在 除“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 叶”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 得作为商标使用。可以看到,申请件图样中所包含的“茶”及 “TEA”即非显著部分,“锦萱”及 “JINXUAN”为申请人独创的显著部分。因为申请 件中的“茶”限定了商标的使用商品,所以核准了 与茶相关的商品上的申请,以易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了在“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糖”等非相关商品上 的申请。笔者认为,申请人在申请食品、药品等类 别的商标时,应慎重考虑所包含非显著部分文字, 因为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识别一般是通过商品的外 包装。因此,对此类商标的误认适用更为严格。

(二)因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原料、品质特点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案例二:第24202595号“ ”商 标,申请在“家具;椅子(座椅);电缆、电线塑 料槽;镜子(玻璃镜);草编织物(草席除外)” 等商品上。经审查,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其驳文表述为:该标志中含有“红木”,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中“红木”为非显著部分,“超顺”为显著部分。其中,“红木”为高端、名贵家具用材,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笔者认为,此类稀缺、名贵的原材料因 其特殊性,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紧密联系所申报的 商品,否则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案例三:第15528965号商标,申请 在“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 店;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订;快餐馆;备办 宴席;茶馆”等服务上。经审查,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其驳文表述为:该商标中含有直线排列的五颗星,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 务质量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众所周知,星级是服务行业评定服务品质的常用形式,一般由 相关行业的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星级的评定和复 核。所以商标中含星级,会使消费者自然联想到该 星级对应的服务品质,从而产生误认。 

(三)其他容易产生误认的情形


案例四:第28883051号商标,申请在“安全头盔;防事故用手套;防护面 罩;救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该商标 申请被驳回,其驳文表述为:该标志中BEST译为最好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所驳回的商品上,易使消费 者产生误认。与此类情形相近的还有申请商标中含 “NO.1”“第一”等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描述性词语。这些描述性词语虽属于非显著部分,但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通过以上分析,读者可以发现,以上几个案例,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图样中不包含非显著部分的 文字和图样,则申请件可能已经获得注册。笔者认为,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最大的价值是保护显著部分的专用权。前案中的“锦萱”“超顺”“百思道”以及星级以外的图形部分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有时申请人希望通过非显著部分来表明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品质等特点,这反而会弄巧成拙,导致商标申请因误认被驳回。如果恰巧此时又有第三人申请注册了相同、近似的商标,那将会给申请人在经济和时间上造成惨痛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法》和《驳回通知书》 中已明确表述,易产生误认的部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使 用。例如五星级饭店在经营中使用五星标志,是因为经过星级饭店标志证明审核并授权使用的。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希望申请人能够合理设计商标非显著性部分并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以为其商标品牌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二处张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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